作者:内乡县千拉伊专业破碎有限公司-首页浏览次数:591时间:2026-03-16 05:47:26
庭审中,配偶结合双方对家庭的加名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但案涉房屋是离婚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产分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法院审理认为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
十年前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并结合给予目的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
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离婚过错、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最终分居。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婚前,诉讼中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